一審宣判,劉漢劉維被判死刑 劉漢劉維案昨日公開宣判,5人被判死刑,漢龍集團被處罰金三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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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4日 星期六 重慶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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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漢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
據(jù)新華社電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午9時對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共判處5人死刑、5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4人無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被告人劉漢、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均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袁紹林、文香灼、張偉、曾建軍、黃謀、劉崗、曠小坪、鐘昌華、桓立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分別被決定執(zhí)行死刑、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一定數(shù)額罰金。
被告人孫華君、繆軍、陳力銘、曾建、詹軍、李波、曠曉燕、鄭旭、仇德峰、李君國、肖永紅、孫長兵、王萬洪、閔杰、車大勇、王雷、劉光輝、劉小平、劉淼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分別被決定執(zhí)行或判處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處一定數(shù)額罰金或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被告人劉學軍、劉忠偉、呂斌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分別被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被告單位漢龍集團犯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
鐵證如山
審判長清朗洪亮的宣讀聲回蕩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內——“被告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敝链,劉漢、劉維等3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審法律程序。
這是十八大以來判處的性質最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組數(shù)字記錄下此案的非比尋常:歷經近1年的偵辦,多達800余冊的罪證材料,歷時17天的庭審,20名證人的當庭陳述,20項起訴罪名和數(shù)十起違法犯罪事實,27位公訴人與劉漢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辯護人的激烈交鋒……
7案齊訴 涉案人數(shù)和犯罪事實都太多
3月31日清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兩側站滿了圍觀的人群,多輛押解車輛魚貫駛入。第一審判庭旁聽席上,人們靜靜地等待著。
8時31分,審判長繩萬勛敲響法槌,宣布開庭!皞鞅桓嫒藙h、唐先兵、劉崗、劉小平、孫華君、繆軍、李波、車大勇、仇德峰、肖永紅到庭!痹诜ň航庀,10名被告人依次進入法庭。走在最前面的劉漢身穿深褐色外套,眼神有些落寞迷離,向旁聽席環(huán)望了片刻,隨后又低下頭,在法警押解下進入被告席。
由于本案涉案人數(shù)多,指控的犯罪事實復雜、罪名較多,公訴機關對本案分為劉漢等10人案、劉維等7人案、曾建軍等5人案、陳力銘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曠曉燕等3人案、劉學軍等3人案共7案齊訴。
8人被害 有組織地多次故意傷害殺人
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上,首先由公訴人耗時1個小時20分鐘,宣讀厚達37頁、近2萬字的起訴書,對劉漢等被告人涉嫌的多起嚴重犯罪事實進行指控:“被告人劉漢,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會原副會長,曾任九屆四川省政協(xié)委員、十屆、十一屆四川省政協(xié)常委!
公訴人指控,自1997年起,劉漢、孫某某在四川省綿陽市注冊成立漢龍集團,并以漢龍集團及其他經濟實體為依托,伙同劉維先后網(wǎng)羅了被告人唐先兵等人,逐步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隨后,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極大。
按照劉漢在組織中提出的“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打架要打贏”等規(guī)約,被告人唐先兵起意報復被害人熊偉,于1998年8月13日在綿陽市凱旋酒廊持刀將其捅死;1998年8月18日,劉維因爭奪勢力范圍與被害人周政發(fā)生沖突,指使曾建軍共謀殺掉周政;2009年1月10日,與劉漢、劉維素有矛盾的陳富偉等三人在喝茶時,被張東華等人當場槍殺……自1993年以來,該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傷;實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上述多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劉漢、孫某某、劉維等人的包庇下,或逃脫懲處,或重罪輕判,或長期無法到案,以致多年來案件懸而未決。
4大特征
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公訴人從黑罪到個罪逐一舉證、控辯雙方質證……隨著庭審向縱深推進,劉漢等36名被告人構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備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逐漸清晰。
①行為特征:使用武器,擅用暴力
劉漢、劉維和孫某某三人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孫某某的多份證言指證劉漢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故意殺害王永成犯罪。
相對賺錢劉漢更看重殺人
孫某某說,殺害王永成的起因是漢龍集團一名員工與人發(fā)生沖突,打傷了王永成的小弟,王永成隨即揚言要報復。孫某某向劉漢作了匯報,劉漢指示不要怕,找人把王永成做掉。孫某某清楚地指明了劉漢下達“做掉”指示的具體時間、地點。他還證實,事發(fā)后,在劉漢授意下,他安排實施殺人的被告人孫華君、唐先兵、繆軍等人去深圳,到劉漢的朋友范某某處躲藏,并分別給予了這些人獎勵。
孫某某當庭回憶的一些細節(jié)也與其他證言、證據(jù)相印證。例如,繆軍在案發(fā)后躲藏期間碰見劉漢,劉漢擁抱了繆軍,囑咐他“注意安全”。孫某某說,劉漢的這個舉動令他印象比較深,“劉漢從來沒有擁抱過誰。那種動作,我感覺對‘漢哥’來說,比給幾十萬元更隆重。比如我們做生意賺了10個億,他也沒有擁抱過我!
同謀勸劉漢選擇面對
對劉漢一系列發(fā)問,孫某某均做了明確回答。劉漢多次語塞,手中拿著一大沓兒提問材料卻不知從何問起,只好深深嘆氣。出人意料的是,此時孫某某突然安慰劉漢:“漢哥,我覺得(你要)選擇面對。”
劉漢默然不語。這是兩人在庭上的最后一句話。劉漢被帶出法庭的那一刻,還在庭上的孫某某轉過頭,看了一眼劉漢,低頭抹去奪眶而出的淚水。
持有槍支彈藥數(shù)量很大
就這樣,一起起命案擺在眼前,一樁樁事端公諸于法庭。法庭調查中,法警抬著陳列在展板上的槍支,向被告人、辯護人、審判席展示。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沖鋒槍、“六四”式手槍等槍械以及制式子彈、鋼珠彈等物證及照片。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數(shù)量很大,危害極大,后果極其嚴重。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
起訴書指控:劉漢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壟斷廣漢市賭博游戲機廳等地下賭場;插手什邡市采砂行業(yè),破壞采砂權的公平交易環(huán)境;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qū)域和部分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檢方出示多份證據(jù)指控該組織成員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guī)則,影響當?shù)亟洕刃颉?005年底,從事砂石經營的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zhèn)金橋村河段采砂權,通過劉漢給劉維打招呼幫忙。鞏某某證言證明,其參加競拍并繳納60萬元保證金后,劉維手下要求其退出競拍!八麄儞P言,舉一次牌挨一刀,舉兩次牌挨一槍!劉家的勢力太大了,他們手下小弟很多,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僅直接得罪劉維,還得罪劉漢。我敢得罪他們?命都沒有了!
該組織通過賄賂、拉攏腐蝕等手段,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輕罰或輕罪快放。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檢方指控并出示證據(jù),證實劉維通過過年發(fā)紅包,出資購車,多次給予現(xiàn)金、皮衣和手表等方式拉攏、腐蝕劉學軍(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忠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和呂斌(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的犯罪事實。
②經濟特征:黑護商,商養(yǎng)黑
起訴書指控:從1993年開始,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廣漢市、成都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為。劉漢和劉維等人還分別依托漢龍集團等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不斷壯大經濟實力,獲得巨額資產。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大量證人證言,以證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等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8.3493億元、美元1.4億元;通過暴力行為壟斷廣漢市賭博游戲廳獲利數(shù)千萬元。而在多個合議庭的法庭調查階段,多組證據(jù)證明該組織利用所獲利益,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fā)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和租房等,強化控制和維系組織生存發(fā)展。
、畚:π蕴卣鳎阂员┝ν{,以賄賂求保護
起訴書指控:劉漢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壟斷廣漢市賭博游戲機廳等地下賭場;插手什邡市采砂行業(yè),破壞采砂權的公平交易環(huán)境;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qū)域和部分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檢方出示多份證據(jù)指控該組織成員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guī)則,影響當?shù)亟洕刃颉?005年底,從事砂石經營的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zhèn)金橋村河段采砂權,通過劉漢給劉維打招呼幫忙。鞏某某證言證明,其參加競拍并繳納60萬元保證金后,劉維手下要求其退出競拍。"他們揚言,舉一次牌挨一刀,舉兩次牌挨一槍!劉家的勢力太大了,他們手下小弟很多,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僅直接得罪劉維,還得罪劉漢。我敢得罪他們?命都沒有了。"
該組織通過賄賂、拉攏腐蝕等手段,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輕罰或輕罪快放。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檢方指控并出示證據(jù),證實劉維通過過年發(fā)紅包,出資購車,多次給予現(xiàn)金、皮衣和手表等方式拉攏、腐蝕劉學軍(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忠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和呂斌(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的犯罪事實。
④組織特征:分工明確,層級明確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某某負責執(zhí)行劉漢指示以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劉漢、繆軍、孫華君、唐先兵、車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等100多份證據(jù)。公訴人當庭宣讀被告人繆軍的供述稱:"劉漢是老大,公司員工要為公司的事敢打敢殺,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人在外面躲藏,公司給發(fā)工資、費用。"
從公訴人與被告人繆軍當庭的問答中,劉漢對組織成員的控制與威懾可見一斑。公訴人:"你在歸案后并沒有馬上供出劉漢的指使行為,有什么原因嗎?"繆軍:"因為當時很害怕。"公訴人:"怕什么?"繆軍:"劉漢黑白兩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說。如果說了,我怕他出去以后,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脅。我參與殺死王永成、殺史俊泉,我和他們無冤無仇,是受到劉漢、孫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殺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離子散。"
5處交鋒
劉漢、劉維兩兄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充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唇槍舌劍,就多個核心問題展開交鋒。
是黑社會還是共同犯罪集合體?
劉漢辯護人認為,是否認定一個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特征方面應以是否具有穩(wěn)定性、嚴密性為判斷標準。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員相互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干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wěn)定性。這個案件沒有形成一個穩(wěn)定的組織,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
對此,公訴人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于同一層級,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認識。本案中,成員間不熟悉,充分證明了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wěn)定,是一級管一級。
能否認定劉漢、劉維是首犯?
劉漢辯護人認為,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這些犯罪行為都并非劉漢實施,他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如果說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也只能是以孫某某為首的隱藏在漢龍集團內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以劉維為首的活動在廣漢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劉漢是"被組織",并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對此,公訴人指出,劉漢如果作為一個正當、合法的企業(yè)家,需要劉維提供槍支,由組織成員帶槍保護嗎?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劉漢不選擇報警,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嗎?唐先兵、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后,劉漢等給予贊賞、資助并安排藏匿,這難道是對企業(yè)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劉漢不僅是組織者、領導者,而且在該組織及運行、活動中起著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作用,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故意殺害王永成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劉漢更是組織中關鍵的紐帶,把整個組織緊密連接在了一起。
"不知者無罪"?
劉漢辯護人認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特別是要滿足犯罪主觀要件,才能為其定罪。對于組織成員來說,缺乏"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這個構成要件,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對此,公訴人指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guī)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是兄弟親情還是犯罪組織關系?
劉漢曾自辯:"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系,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沒有伙同他人犯過任何罪。"劉漢辯護人也表示,劉漢和劉維一年僅見幾次面,劉維的活動他并不清楚。劉維派人保護劉漢,有的是公開保護,有的是暗中保護。劉漢讓劉維走正道,合法經營。這都是親兄弟之間的親情。
對此,公訴人指出,在組織中,劉漢負責決策、管理、指揮,更多體現(xiàn)在經濟上、社會關系上的組織與發(fā)展作用,而劉維則是發(fā)揮武力保障與推進作用。他們在兄弟情誼之外,還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從"的關系。兩人在發(fā)展方向、地域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在組織活動中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lián)系。該組織成員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fā)展壯大及協(xié)調、運轉發(fā)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絕對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認定系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劉漢是否構成了立功行為?
辯護人認為,劉漢被抓獲到案后,向偵查機關提供了抓獲劉維的重要線索等,應認定為立功,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此,公訴人指出,作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是與其密切相關的事實,屬于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不具有立功情節(jié)。
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調查中,多數(shù)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而劉漢、劉小平等被告人否認指控。"這人我不認識""這件事我不知道""這是其他人干的,后來才有人告訴我""這都與我無關"……這些否認指控的話,被劉漢經常掛在嘴邊。
對多起命案的舉證質證,劉漢對指控及相關證據(jù)依然否認。對熊偉被害案,他表示"從來沒有聽說過,我也不知道他們?yōu)槭裁匆獨e人";對周政被害案,他表示"和我無關,事前不知道這個事,事后也不知道這個事";對于陳富偉等3人被害案,他表示"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事,我是在事情發(fā)生以后在報紙上看到過,我懷疑是劉維干的,我詢問過劉維,他否認了。"這與此前多數(shù)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不符,甚至相互矛盾。旁聽席上傳來一陣低語聲,人們感到有些意外。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劉維曾對起訴書中對他的大部分指控內容予以否認,反復表示他與其他30多名被告很多都不認識,或者認識但無法指揮他們,不可能存在組織黑社會的情況。此外,劉維及其辯護人還對部分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表示質疑,向法庭提出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
不過,更多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孫長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說:"我自愿認罪并悔罪,希望法庭對我處罰的同時,給予我挽救、教育和幫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閔杰還當庭提交了悔罪書。被告人曠曉燕當庭悔罪,坐在旁聽席的曠曉燕妻子聞言落淚。被告人劉忠偉當庭表示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